习近平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式上发表致辞

这场论战赤膊上阵的将士主要是知识分子、学者,官方人士少见直接披挂上阵。

目前涉及合宪性审查的还不只是劳动教养制度,还有城管制度、信访制度、强制拆迁、双规惯例等。进入 孙笑侠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

习近平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式上发表致辞

[4]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条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何让宪法具有生命力地活成宪政秩序,关键在于启动两个并不十分困难的操作性环节:第一,启动合宪性审查制度。宪政秩序是实施宪法的结果。3、财政预算权归人大(宪法第62条第9、10项)。再比如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权,可以保留中央政法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来对政法工作进行路线、方针、政策上的宏观指导,来协调涉及重大司法政策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政法事务,省、市、县不设政法委员会来直接管个案司法。

三、依宪治国,让宪政制度变成宪政秩序宪法学上所谓立宪意义的宪法,是指其自由的基础,它是自由的法秩序的产儿[6]。8、逐步推进表达自由的落实,消除新闻审查与新闻自由的紧张关系。有人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包含政府成立的原则,规定主权的划分,指明行使各部分权力的人物和方法(库力)。

任何东西,都不是能拿一个简单的定义充分地说明的。所以中山先生说:我们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够建设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例如,苏联新宪法[vii]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表选举采普选制,凡年满十八岁之苏联公民者,不分种族及民族、不分性别、不分信仰、不分程度,不问居住期限,不问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及过去活动如何,均有权参加选举。这就是说,宪法的制定,颁布和实行,是一种不可间断的事情。

第二,宪法是一大部分或一小部分社会力量的表现。(《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即宪法所表现的力,只是资产阶层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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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一切必要和可能实现的事情,也不应该规定在宪法内,则只是保存旧宪法好了,为什么要有新宪法?尤其在宪政运动当中,所要求制定的宪法,不能不多少含有一些纲领性,因为宪政运动的本身,便是争取,还不是已经获得。有时,有良好的宪法而没有良好的宪政。所以如果我们要勉强拿一句话来解答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而给它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则可以这样说: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有时,进步的宪政会冲破了宪法的桎梏。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所谓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是就各种社会力量的基本的相互关系和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般的事实而言,并不是把一切个别的、局部的事实,全部包括在内。而宪政是宪法的实质的内容。宪法既是在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的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所以它和纲领不同。但是所谓国家体制和政权组织,不外是各种社会的力量的相互关系的具体表现,也就不外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表现。

但这决不是说宪法完全无用,宪政可以不要宪法。二者之间,自不能完全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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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一句话,宪法是表现一部分社会力量的强制的力。有人说:宪法是规定政府的重要职权,人民基本权利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根本法(詹姆士)。

最后,应该要说到的,是宪法既然是宪政的表现,宪法既然是为了宪政而存在,则制定宪法,便应立刻实行宪政,如不能实行宪政,又何贵乎制定宪法?宪法不是装璜品,也不是奢侈品,搁在那里供人赏玩,供人消遣。[iv] 斯大林也说:苏联新宪法草案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唯其是这样,所以人们对于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也有种种不完全一致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书记处书记、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副主任兼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兼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等职。法是制裁违法者的力,宪法是制裁违宪者的力,离开强制的力,就没有宪法。宪法既是力,那就必有力所加的对象,宪法既是强制的力那就必有被强制的对象。

列宁曾说:太简短的定义虽然很方便,因为它概括了主要的内容,但是如果你要从定义特别明显地看出它所说明的那个现象的各个极重要的特点,那就显这个定义很不够了。为了更加彻底地、深入地说明起见,应该略加如下的补充。

纲领主要是说将来,宪法却是说现在。张友渔(1898~1992),山西灵石人,原名张象鼎,字友彝。

因此,有良好的宪法,虽未必有良好的宪政。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

在后一种场合,要求宪法的修改。[iii]他又说:这个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全世界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中山先生曾说:欧美诸国有行民主立宪者,有行君主立宪者。斯大林说:纲领和宪法有重大的差别。

我们这样解答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虽然已不是仅从形式方面来看宪法,而是相当指出了它的实质,但这不够彻底,不够深入。形式固不能创造内容,决定内容,但却能表现内容,影响内容。

欧战后,各国新宪法关于保障人民权利,莫不有着繁密而具体的规定。俄国革命后一九一八年所制定颁布的苏俄宪法,也曾列《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纲领上说的是还没有的东西,是要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死的东西是不变的,活的东西是常变的。

他所说: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够建设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政权应当完全地、绝对地属于劳动群众和他们的全权代表机关。革命的政府是代表人民的政权组织,反动的政府是压迫人民的政权组织,为了使前者能够忠实地充分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政权,为了使后者不能任意地滥用人民所没有赋予的政权,都应该在宪法中规定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简单说,即对于人民的权利的保障。在我国,中山先生曾说: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借以破坏民国。

假使没有这种规定,则所谓国家体制和政权组织的规定,便像空中楼阁,无所寄托。相反,宪法上应当说的是已经有的东西,是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

不,这个宪法是阶级斗争发展进程中随着阶级矛盾的成熟而成长起来的。这并不是新宪法颁布以前,已经存在的事实,而是必要和可能实现的事实,但为应该修改的旧宪法的条文阻碍了它的实现。

就是说:宪法的内容,是一方面规定国家的构成,他方面保障人民的权利。所谓保障人民的权利,则不外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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